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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期貨交易風險披露聲明

期貨及期權交易 - 免責聲明

  1. 「香港期交所」免責聲明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可不時設立股票指數及其它專利產品,以便在期交所進行合約買賣。「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即為首項由期交所設立的此等股票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期交所可不時設立的其它股票指數或專利產品(「期交所指數」),乃屬期交所的財產。期交所指數的編纂及計算程序,目前及將來均為期交所的專有財產,由期交所擁有專利權。期交所可隨時改變或更改期交所指數的編纂及計算程序及基準,而毋須作出通告,期交所並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參照另外一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對於期交所指數或其編纂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期交所不向期交所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任何期交所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對於期交所指數的用途或期交所或期交所委任以編纂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其他人士,於編纂及計算任何期交所指數時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而引起者)或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根據的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共他損失,期交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因該等事項引致的索償、訴訟、或法律行動。參與買賣以任何期交所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及期權合約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方面倚賴期交所。


  2. 免責聲明 - 期貨合約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恆指公司」)目前印行、編纂及結算若干股票指數,亦可能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SDS」)的要求,不時印行、編纂及計算其它股票指數(統稱「上述恆生指數」)。上述恆生指數的標記、名稱及編纂、計算程序乃 HSDS 的專有財產及專利。恆指公司已授予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一項特許權,准其使用「恆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恆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國企指數」,其用途只限於根據此等指數分別設立、銷售及買賣期貨合約,並可不時授予期交所使用任何其它上述恆生指數作相應用途,以根據此等其它上述恆生指數設定期貨合約(統稱「上述期貨合約」)。恆指公司可隨時修訂或更改編纂及計算任何上述恆生指數以及任何有關的計算程式、成份股及系數的程序及基準,而毋須作出通告,而期交所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貨合約,參照另外一項或多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上述恆生指數及其編纂、計算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向期交所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有關上述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為上述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一項及/或其買賣的緣故或與其有關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恆生指數或其任何一項,或就恆指公司編纂及計算上述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而引起者),或買賣上述期貨合約或其何一項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及/或HSDS 及/或恆指公司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因該等事項引致的索償、訴訟、或法律行動。買賣上述期貨合約或任何一項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方面倚賴期交所、HSDS 及/或恆指公司。


  3. 免責聲明 - 期權合約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恆指公司」)目前印行、編纂及結算若干股票指數,亦可能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SDS」)的要求,不時印行、編纂及計算其它股票指數(統稱「上述恆生指數」)。上述恆生指數的標記、名稱及編纂、計算程序乃 HSDS 的專有財產及專利。恆指公司已授予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一項特許權,准其使用「恆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恆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國企指數」,其用途只限於根據此等指數分別設立、銷售及買賣期貨合約,並可不時授予期交所使用任何其它上述恆生指數作相應用途,以根據此等其它上述恆生指數設定期貨合約(統稱「上述期貨合約」)。恆指公司可隨時修訂或更改編纂及計算任何上述恆生指數以及任何有關的計算程式、成份股及系數的程序及基準,而毋須作出通告,而期交所可隨時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貨合約,參照另外一項或多項將予計算的指數進行買賣及交收。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上述恆生指數及其編纂、計算及任何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向期交所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擔保或聲明或保證,亦無給予或隱含有關上述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擔保、聲明或保證。再者,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為上述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一項及/或其買賣的緣故或與其有關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恆生指數或其任何一項,或就恆指公司編纂及計算上述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的任何不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中斷、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而引起者),或買賣上述期貨合約或其何一項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對期交所及/或HSDS 及/或恆指公司提出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因該等事項引致的索償、訴訟、或法律行動。買賣上述期貨合約或任何一項而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的任何期交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不應在任何方面倚賴期交所、HSDS 及/或恆指公司。



期貨及期權交易 - 風險披露聲明書

安信期貨現僅向客戶作出以下之風險披露:-


  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戶口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3.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款貸的現金戶口。假如你毋須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戶口。


  4.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5.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簡短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閣下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閣下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6. 期貨 -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杠杆”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杠杆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即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7. 期貨 - Risk-reducing orders or strategies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買賣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8. 期權 - Variable degree of risk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9.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合約條款與條件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10.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11.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12.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傭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13.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系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鑒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它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14.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5.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計算機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6.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體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7.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期貨及期權交易 - 適用於客戶戶口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概要


若干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35(1)條制定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設定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將會直接影響你的戶口。現將有關限額撮要如下。客戶應注意,未能遵守該等限額或作出申報可能會構成為該條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1. 證監會持倉限額

    根據這些限額,安信期貨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進行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有關的持倉超額是根據該規則下為證監會、期交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視乎情況而定)清楚允許的。有關的合約及持倉限額在下面附表中詳列。


  2. 證監會申報水平

    根據這些要求,安信期貨及其客戶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或期滿月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倉合約已根據該規則向期交所、聯交所或其他認可交易所申報。


  3. 該規則直接適用於客戶

    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適用於安信期貨本身及直接適用於客戶。即使客戶使用超過一名期交所參與者代其買賣,他仍然須受到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的約束。因此,如果客戶的持倉超過指定的淨長倉或淨短倉申報水平,客戶須向期交所申報該持倉及其透過每個期交所參與者的持倉。客戶可以向安信期貨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4. 期交所的大額未平倉持倉量申報程序

    期交所亦在其營辦的若干市場設定大額未平倉持倉限額。尤其是客戶應注意,不論其直接或透過客戶的聯屬人及不論透過一個或以上的期交所參與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倉持倉量總額相等於或超過不時由期交所所規定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數目,則客戶本身須直接向期交所申報,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額未平倉持倉量報告。就期交所規則而言,大額未平倉持倉量是指根據期交所規則第628條參與者在某指定之一個期貨合約或某指定市場之期權系列被董事局(釋義見期交所規則)裁定為大額未平倉持倉量之未平倉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之數目。此意義與該規則所規定之“須申報的持倉量”之概念相似。客戶可向安信期貨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有關根據期交所規則而列出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一些相應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的附表(其為本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遭不時之更改),請參照香港交易所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頁http://www.hkex.com.hk/tradinfo/futurescontract/lop.htm)。客戶可向安信期貨索取有關附表的副本。


期貨及期權交易 - 予客戶有關現時生效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不時之修訂的通知

客戶在申請開立賬戶,延續賬戶及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要求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資服務時,須要不時向安信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安信期貨”)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 (資料)。若客戶未能向安信期貨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及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資服務。在客戶與安信期貨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例如:一般當客戶提存款項及股票時,安信期貨亦會收集到客戶的資料。


有關的客戶資料可能會由安信期貨或從安信期貨取得該等資料之任何人士用於下列用途:

  1. 客戶賬戶之開設、運作及交易
  2. 為客戶提供服務及信貸便利之日常運作;
  3. 作信貸檢查
  4.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貸檢查
  5.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6. 為客戶設計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7. 宣傳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8. 確定安信期貨對客戶或客戶對安信期貨的債務
  9.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0. 根據安信期貨須遵守的法例及監管條例要求作出披露,及
  11.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安信期貨會把客戶的資料保密,但如在業務運作中需要,安信期貨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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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有權:

  1. 審查安信期貨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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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查悉安信期貨對於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實務及查詢安信期貨所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的種類。安信期貨 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或查詢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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