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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
香港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為止。香港入境處會繼續處理2015年1月15日或之前接獲的申請,包括已獲批準(即原則上批準或者正式批準)及仍在處理中的個案。

2015年1月15日之前遞交申請的申請人,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前六個月至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六個月內這個時間段內要完成1000萬港幣的投資。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包括

  • 股票: 
    須以港元進行交易並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

  • 債券:
     須以港元為單位,包括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由處長制定的特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1項所指的公司。

  • 存款證: 
    以港元為單位,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存款證由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並須在處長批予“原則上批準”之後購入。這些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由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起計距離到日期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轉換為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 後償債項: 
    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e)及(g)條的規定發行。

  •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畫:
    指由入境處處長在入境事務處的網頁發布和更新的集體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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