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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
為吸引外商投資,並促進美國經濟發展和就業,美國國會1990年頒布了EB-5法案。法案規定,EB-5投資人投資50萬或者100萬美元到相應地區,並直接或間接創造至少10個就業機會,投資人、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獲得移民局的批準,取得綠卡。

申請條件

  1. 年齡
    申請人年滿18周歲,無犯罪記錄。
  2. 投資要求
    投資於政府認定目標就業區最低投資門檻為50萬美元,非目標就業區則為100萬美元。
  3. 資金來源
    申請人提供合法的投資資金,這筆資金不必由申請人本身積累所得,可以使贈與,繼承等多種方式。合法來源可以是:房產抵押、薪資收入、親友贈與或遺產,房地產銷售,股票證券交易,承包企業留成,公司合法分紅等等。
  4. 創造就業的要求
    根據合理認可方法證明,通過投資於創造就業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創造不少於10個全職就業。(對於問題企業也可每人保留原有就業)
  5. 隨行人員
    配偶及不超過21周歲子女。


EB-5投資移民兩種方式

  • 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是指直接投資到一個商業企業, 並直接雇傭10個就業機會

  • 間接投資:
    投資到區域中心的項目上,並直接或者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目前90%EB-5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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