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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期货交易风险披露声明

期货及期权交易 - 免责声明

  1. 「香港期交所」免责声明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可不时设立股票指数及其它专利产品,以便在期交所进行合约买卖。「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即为首项由期交所设立的此等股票指数。「香港期交所台湾指数」及期交所可不时设立的其它股票指数或专利产品(「期交所指数」),乃属期交所的财产。期交所指数的编纂及计算程序,目前及将来均为期交所的专有财产,由期交所拥有专利权。期交所可随时改变或更改期交所指数的编纂及计算程序及基准,而毋须作出通告,期交所并可随时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期货或期权合约,参照另外一项将予计算的指数进行买卖及交收。对于期交所指数或其编纂及任何有关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期交所不向期交所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担保或声明或保证,亦无给予或隐含任何期交所指数或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担保、声明或保证。再者,对于期交所指数的用途或期交所或期交所委任以编纂及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的任何其他人士,于编纂及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时的任何不确、遗漏、错误、谬误、延误、干扰、中断、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而引起者)或买卖以任何期交所指数为根据的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共他损失,期交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对期交所提出与本免责声明所述事项有关或因该等事项引致的索偿、诉讼、或法律行动。参与买卖以任何期交所指数为根据的期货及期权合约而完全知悉本免责声明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不应在任何方面倚赖期交所。


  2. 免责声明 - 期货合约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恆指公司」)目前印行、编纂及结算若干股票指数,亦可能按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HSDS」)的要求,不时印行、编纂及计算其它股票指数(统称「上述恆生指数」)。上述恆生指数的标记、名称及编纂、计算程序乃 HSDS 的专有财产及专利。恆指公司已授予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一项特许权,准其使用「恆生指数」及其四个分类指数、「恆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恆生国企指数」,其用途只限于根据此等指数分别设立、销售及买卖期货合约,并可不时授予期交所使用任何其它上述恆生指数作相应用途,以根据此等其它上述恆生指数设定期货合约(统称「上述期货合约」)。恆指公司可随时修订或更改编纂及计算任何上述恆生指数以及任何有关的计算程式、成份股及系数的程序及基准,而毋须作出通告,而期交所可随时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货合约,参照另外一项或多项将予计算的指数进行买卖及交收。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上述恆生指数及其编纂、计算及任何有关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向期交所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担保或声明或保证,亦无给予或隐含有关上述恆生指数或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担保、声明或保证。再者,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为上述期货合约或其中任何一项及/或其买卖的缘故或与其有关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恆生指数或其任何一项,或就恆指公司编纂及计算上述恆生指数或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不确、遗漏、错误、谬误、延误、干扰、中断、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而引起者),或买卖上述期货合约或其何一项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对期交所及/或HSDS 及/或恆指公司提出与本免责声明所述事项有关或因该等事项引致的索偿、诉讼、或法律行动。买卖上述期货合约或任何一项而完全知悉本免责声明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不应在任何方面倚赖期交所、HSDS 及/或恆指公司。


  3. 免责声明 - 期权合约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恆指公司」)目前印行、编纂及结算若干股票指数,亦可能按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HSDS」)的要求,不时印行、编纂及计算其它股票指数(统称「上述恆生指数」)。上述恆生指数的标记、名称及编纂、计算程序乃 HSDS 的专有财产及专利。恆指公司已授予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一项特许权,准其使用「恆生指数」及其四个分类指数、「恆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恆生国企指数」,其用途只限于根据此等指数分别设立、销售及买卖期货合约,并可不时授予期交所使用任何其它上述恆生指数作相应用途,以根据此等其它上述恆生指数设定期货合约(统称「上述期货合约」)。恆指公司可随时修订或更改编纂及计算任何上述恆生指数以及任何有关的计算程式、成份股及系数的程序及基准,而毋须作出通告,而期交所可随时要求期交所指定的某等上述期货合约,参照另外一项或多项将予计算的指数进行买卖及交收。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上述恆生指数及其编纂、计算及任何有关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向期交所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担保或声明或保证,亦无给予或隐含有关上述恆生指数或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担保、声明或保证。再者,期交所、HSDS 及恆指公司概不就为上述期货合约或其中任何一项及/或其买卖的缘故或与其有关的事宜而使用上述恆生指数或其任何一项,或就恆指公司编纂及计算上述恆生指数或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不确、遗漏、错误、谬误、延误、干扰、中断、更改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而引起者),或买卖上述期货合约或其何一项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对期交所及/或HSDS 及/或恆指公司提出与本免责声明所述事项有关或因该等事项引致的索偿、诉讼、或法律行动。买卖上述期货合约或任何一项而完全知悉本免责声明的任何期交所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不应在任何方面倚赖期交所、HSDS 及/或恆指公司。



期货及期权交易 - 风险披露声明书

安信期货现仅向客户作出以下之风险披露:-


  1.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户口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定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3. 提供将你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你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你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你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专业投资者,你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个月。若你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 日向你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你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你的授权将会在没有你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你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你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使用授权书。


    倘若你签署授权书,而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你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你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你损失你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款贷的现金户口。假如你毋须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户口。


  4.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麽你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你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5.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本简短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阁下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瞭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係)和阁下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及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阁下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6. 期货 - “槓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即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7. 期货 - Risk-reducing orders or strategies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预设亏损限额的买卖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买卖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8. 期权 - Variable degree of risk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瞭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儘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9.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合约条款与条件

    你应向替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麽情况下你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10.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係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你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你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11.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瞭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12.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淨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


  13.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它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14.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15.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买卖盘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你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应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应向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16.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你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体或软体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17.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同时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瞭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期货及期权交易 - 适用于客户户口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概要


若干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35(1)条制定之《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该规则”)设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将会直接影响你的户口。现将有关限额撮要如下。客户应注意,未能遵守该等限额或作出申报可能会构成为该条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1. 证监会持仓限额

    根据这些限额,安信期货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内进行持有或控制超过某指定数量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有关的持仓超额是根据该规则下为证监会、期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视乎情况而定)清楚允许的。有关的合约及持仓限额在下面附表中详列。


  2. 证监会申报水平

    根据这些要求,安信期货及其客户被禁止在任何一个合约月内或期满月持有或控制超过某指定数量的未平仓合约,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仓合约已根据该规则向期交所、联交所或其他认可交易所申报。


  3. 该规则直接适用于客户

    证监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适用于安信期货本身及直接适用于客户。即使客户使用超过一名期交所参与者代其买卖,他仍然须受到证监会的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准的约束。因此,如果客户的持仓超过指定的淨长仓或淨短仓申报水平,客户须向期交所申报该持仓及其透过每个期交所参与者的持仓。客户可以向安信期货索取有关的申报表格样本。



  4. 期交所的大额未平仓持仓量申报程序

    期交所亦在其营办的若干市场设定大额未平仓持仓限额。尤其是客户应注意,不论其直接或透过客户的联属人及不论透过一个或以上的期交所参与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仓持仓量总额相等于或超过不时由期交所所规定的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的数目,则客户本身须直接向期交所申报,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报告。就期交所规则而言,大额未平仓持仓量是指根据期交所规则第628条参与者在某指定之一个期货合约或某指定市场之期权系列被董事局(释义见期交所规则)裁定为大额未平仓持仓量之未平仓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之数目。此意义与该规则所规定之“须申报的持仓量”之概念相似。客户可向安信期货索取有关的申报表格样本。


    有关根据期交所规则而列出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之一些相应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附表(其为本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遭不时之更改),请参照香港交易所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http://www.hkex.com.hk/tradinfo/futurescontract/lop.htm)。客户可向安信期货索取有关附表的副本。


期货及期权交易 - 予客户有关现时生效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不时之修订的通知

客户在申请开立账户,延续账户及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要求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资服务时,须要不时向安信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安信期货”)提供有关的个人资料 (资料)。若客户未能向安信期货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及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提供其他金融及投资服务。在客户与安信期货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例如:一般当客户提存款项及股票时,安信期货亦会收集到客户的资料。


有关的客户资料可能会由安信期货或从安信期货取得该等资料之任何人士用于下列用途:

  1. 客户账户之开设、运作及交易
  2. 为客户提供服务及信贷便利之日常运作;
  3. 作信贷检查
  4.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贷检查
  5.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6. 为客户设计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7. 宣传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8. 确定安信期货对客户或客户对安信期货的债务
  9. 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0. 根据安信期货须遵守的法例及监管条例要求作出披露,及
  11.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安信期货会把客户的资料保密,但如在业务运作中需要,安信期货可能会把有关资料提供给:

  1. 任何中间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电讯、电脑、款项支付、证券交收或其他和安信期货业务运作有关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2. 任何对安信期货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对安信期货有保密资料承诺的与安信国际证券同一集团的公司;
  3. 任何一向或即将会与客户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
  4.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客户欠账时给予收数公司
  5. 安信期货的任何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安信期货对客户的权利的授权人;或
  6. 在受制于有关的法例、法庭指令,或任何监管条例的情况下:任何交易所、实体、监管专员及机构和政府。通常在此情况下,安信期货会须要遵守保密责任而不能通知客户或在徵求客户的同意后才向上述人仕披露有关资料。


客户有权:

  1. 审查安信期货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有权查阅有关的资料
  2. 要求安信期货改正有关客户不准确的资料
  3. 查悉安信期货对于个人资料的政策与实务及查询安信期货所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的种类。安信期货 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改正资料,或查询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仕提出:


私隐保护主任
安信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一座三十九楼
电话: 852-2213-1000
传真: 852-22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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